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標準地價、土地改良物價、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征收之地價、依法後議之徵收補償價額、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等相關事宜所設置的組織,共設委員十三人,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且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做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