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政府得按所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