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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51
公地撥用
各級政府機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時,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將他機關經管之公有土地,撥供其使用。<詳全文>
52
公用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之財產而為政府機關取得、保管、使用者為公有財產。<詳全文>
53
河川浮覆地
係指河川區域土地,因河川變遷或因施設河防建物,經公告劃出河川區域以外之土地。<詳全文>
54
海埔地
係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詳全文>
55
公地放領
即政府將公有土地,准許合於規定資格之人民,於依照規定程序於申請承領及繳清地價後移轉所有權之私法上買賣契約。<詳全文>
56
撤銷承領
承領人違反承領契約,由放領機關解除公地領關係,收回土地。<詳全文>
57
現耕農戶
係指目前於公有耕地上自任耕作之農戶而言。<詳全文>
58
公有耕地放租
係指政府將公有耕地由公地管理機關依法准許合於規定資格之農民承租耕作之私法上契約行為。<詳全文>
59
自耕農
凡農業經營者所耕作之農地,全部屬自己所,有並可完全由自己控制土地利用,自行享受農地上全部收益者。<詳全文>
60
耕地租用
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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