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FAQ

31
土地使用分區界樁
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也就是土地使用分區邊界與道路中心線或另一土地使用分區界線之交點,所設立之樁位,經測量確定坐標後豎立混凝...<詳全文>
32
規定地價
係指按照法定程式,規定每筆土地之地價。政府在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後,為使地價稅之課徵更為公平、合理,每三年按地價漲跌重新辦理規定地價,稱為重新規定地價。<詳全文>
33
公告地價
係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主要作用...<詳全文>
34
申報地價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詳全文>
35
公告土地現值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詳全文>
36
地價及標準評議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評議土地現值、標準地價、土地改良物價、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征收之地價、依法後議之徵收補償價額、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成數等...<詳全文>
37
地價區段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或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應按搜集的土地買賣收益交易資料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連的土地劃在同一範圍,此一...<詳全文>
38
區段地價
係以每個地價區段為單位,按該區段內所搜集的土地買賣(收易)交易資料估計,並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價。<詳全文>
39
土地登記
係指地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依權利人之申請或本於職權將土地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等應登記事項詳載於登記簿,以確定其權歸屬及權利狀態並公示於第...<詳全文>
40
土地總登記
係指對未為土地登記之地區,於依法辦竣地籍測量後,一定期間內,就該地區之土地之全部,所為確定土地權利關係之登記。<詳全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