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請繼承人依限申辦下列遺產之繼承登記。 ◆公告事項 1、被繼承人姓名及不動產標示。 2、公告期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3、繼承人除有下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於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外,逾公告期間 未申辦繼承登記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4、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