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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專區

行政資訊

主旨:地籍清理自民國97年開始辦理。函文文號:97年1月10 日台內地字第0960205436號函
說明:
一、地籍清理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
二、民國97年預定開始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 會」、「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等3類土地之 清理。
三、民國97年7月公告「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類型土地、民國97年9月公告「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或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者」類型土地、民國97年9月公告「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

 

主旨:有關38年12月31日以前設定之抵押權,嗣因抵押權人死亡,繼承人於38 年後辦理繼承登記,該抵押權仍屬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應清理之範圍。

說明:內政部97年7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70121955號函示: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債之請求權大多逾15年尚未行使,而其權利價值按現今幣值換算實微乎其微,惟該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妨礙土地之融資及處分,故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之。

 

主旨: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其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疑義乙案!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0970156452號函。
說明: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其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疑義:
一、(略)。
二、按「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3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為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又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為,神明會乃為多數人所結合之總合體,屬公同共有關係。茲為清理神明會土地,並便於日後共有土地之使用及處分,依上開規定,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得就神明會土地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合先敘明。
三、神明會土地依上開規定,申請變更為會員或信徒全體分別共有,其權屬並未變更,僅係共有型態由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倘申請變更為個別所有,因其權屬已有變動,且其性質與共有物分割相似,以「共有物分割」為登記原因。
四、又按「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為土地法第76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神明會之會員或信徒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如涉有權利移轉情形,自應依上開規定計收登記費。

 

主旨:有關以數宗土地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僅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疑義乙案!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0970156452號函。
說明: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其會員或信徒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疑義:
一、(略)。
二、按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規定:「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因第1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本條立法意旨:「於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債之請求權大多逾15年未行使,而其權利價值按現今幣值換算實微乎其微,惟該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妨礙土地之融資及處分,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爰規定該抵押權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登記機關依規定程序塗銷之。」換言之,該等案件年代久遠,抵押權人又怠於行使其權利,爰賦予土地所有權人免經抵押權人同意,即得依法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權利。此外,為衡平土地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除透過公告方式徵詢土地權利關係人異議外,同時規定因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先予敘明。
三、另民法第875條規定:「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抵押權人依該規定得同時實行數抵押權,亦得選擇其一行使。考量共同抵押土地,如僅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為抵押權部分塗銷時,將使共同抵押物減少,除影響抵押權人權益外,亦影響共同抵押人之權益,惟基於本條例第28條規定係為清理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遺留至今之抵押權,為達成其立法目的,共同抵押之土地,如僅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之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28條規定,就其所有土地申請塗銷抵押權登記,並切結如抵押權人及其他共同抵押人因抵押權部分塗銷致受有損害,願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得准其單方申請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並配合增訂「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及「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等2項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清理部分塗銷、地籍清理擔保物減少)。

最後異動時間:2021-04-29 下午 03: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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