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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專區

98年度地籍清理類型

依地籍清理實施計畫規定,今(98)年度起直轄市、縣〈市〉政府陸續清理之對象為3月起公告「34.10.24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45.12.31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及「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7月起公告「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並開始受理申請登記〈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由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土地權利人免申請。

一、 34年10月24日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

台灣光復(34.10.24)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迄今尚未塗銷者,不僅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處分其土地權利,至影響土地利用,對於債權之保全亦無實益,依地即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如因塗銷登記造成債權人之損害,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二、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未定有期限地上權

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時,其上有建物之土地為共有,或建物與其基地不同一人所有,按當時規定,建物應同時辦理地上權登記,並得由使用人單獨申請登記,其合理性有待斟酌。該等地上權登記均發生於45.12.31以前,其定有期限者,期限多已屆滿;至未定有期限者,如地上權人姓名或住所不詳,土地所有權人難以會同其申請地上權塗銷登記,且土地上無地上權人之建物或其他工作物者,顯然地上權人未行使其權利,而該地上權登記非但未能促進土地利用,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後順位他項權利人等利害關係人權益影響甚鉅。此類地上權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如因塗銷登記造成地上權人之損害,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三、38年12月31日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

現存以典權或臨時典權名義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耕權、賃借權及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多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12.31)以前由權利人按日據時期登記之土地權利名稱申報登記者,或由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轉載者,依法非屬應登記之物權,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之行使,於地籍管理上易有困擾。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規定,由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

*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四、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

日據時期之會社、組合,性質類似現今之公司法人、合作社,台灣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公司、法人登記,即非法人,依法不應為登記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原權利人或繼承人應申請更正登記。

*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辦理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公告期間:98 年7 月至98 年8 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申 請 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申請人身分證明
-會社(組合)登記簿謄本及股東(組合員)光復前、後戶籍謄本
-株主台帳(及股東名簿,為「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時檢附)
-株劵(股票)(為「株式會社」時檢附)
-組合員名冊、股權證明(為「組合」時檢附)
-其他證明文件,如股東股權變更文件、清算證明文件、財產目錄、會社定款(公司章程)等文件。

民眾如有上述土地或建物登記問題,應於本府公告之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期間內,儘速向本府主管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權益。

最後異動時間:2021-04-29 下午 03: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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