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明會土地之清理
神明會係同信仰一個神佛之會員或信徒,集資購置財產,每年以其收益辦理該神佛祭典之組織,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季」、「盟」、「閣」、「亭」、「祠」、「祀典」者,其表明神明會意義之名稱上,冠以神佛之名稱或特定公號之名。由於神明會並非法人,無權利能力,自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神明會申報清理後應成立法人,並就其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或依其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 辦理申報或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 神明會公告
二、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之清理
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影響土地的融資及處分,為兼顧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如因塗銷登記造成抵押權人之損害,由該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辦理申請塗銷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97年9月至97年11月。 (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受理申請登記機關: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登記清冊。
●申請人身分證明。
*「清理中華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