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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更正
作者: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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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父親過世時,姐姐失蹤已久且無配偶及子女,我先自己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拿到土地所有權狀了,現已向法院取得姐姐的死亡宣告裁定並辦理死亡登記完畢,但姐姐被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早於父親過世的日期,也就是說姐姐不是父親的繼承人,請問我該如何更正當初的繼承登記?謝謝。
- 日期:2023/8/24 下午 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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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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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您姐姐受法院死亡宣告日期早於先父過世日期,並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如何辦理相關登記?請您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6點、96點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標的登記清冊、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包含姐姐之除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土地或建物權狀,向所轄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
本案如果尚有疑義,請電話聯絡05-5322172-120施先生,將竭誠為您服務。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敬啟
- 日期:2023/8/28 下午 02: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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