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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作者:吴月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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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抛棄繼承,於近日收到法院公文,有債權人申請公同共有,我也在內,我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想一直收到公文,謝謝回覆
- 日期:2021/8/18 下午 08: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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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拋棄繼承
作者:斗六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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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您好:
有關您詢問已辦理拋棄,如何辦理更正登記一案,茲回覆如下:
一、依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規定「部分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或因強制執行,由債權人代為申辦繼承登記後,該繼承人中如確有合法拋棄繼承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辦理登記名義人更正登記」。
二、台端來文未敘明繼承之不動產標的及被繼承人資料,故本所無法查明不動產目前狀態。倘若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已完成繼承登記,請您依上開規定,持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繼承證明文件至本所辦理更正登記。
如您還有疑義,可問題電話連絡本所:05-5322172-122 賴先生,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謝謝您的來信指導。
敬祝平安、健康
斗六地政事務所 敬上
- 日期:2021/8/20 上午 1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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