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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所志工服務作業要點

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運用志工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3 日訂定
一、為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透過招募熱心志願服務人士擔任志工,協助本所推動各項便民措施,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對象:
(一)歡迎具有服務熱誠、熱心公益,能勝任志願服務工作者,不分性別,凡年滿20歲,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且有志從事公益服務者,每週至少可提供3小時以上之工作時數之愛心人士,均得申請登記為本所地政志工。
(二)本於奉獻意願,且能定期參與服務而不支領薪水者。
三、志工服務事項:
(一)洽公民眾進入本所後接待、探詢、引導服務。
(二)協助服務臺各項業務。
(三)協助民眾使用各項便民設施。
(四)協助宣導法令、政策。
(五)其他便民服務工作。
四、經本所審查合格者,報請主任核定聘用,發給聘書。
五、志工訓練:
(一)基礎訓練:依內政部訂定之訓練課程,參加志願服務主管機關、其他機關舉辦或本所自辦之基礎訓練課程,共計 12 小時。
(二)特殊訓練:參加相關機構舉辦或本所自辦之「地政專業課程(含登記、測量、地價等相關課程)」,共計 6 小時;如志願服務者為地政機關退休人員或地政士,得予酌減訓練課程時數為 3 小時。
(三) 其他訓練:參加相關機構舉辦或本所自辦之專業訓練、成長訓練或服務禮貌訓練,以加強專業知識、服務要領。完成前項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始向地政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載明訓練項目與時數。
六、志工服務年資連續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地政處轉報社會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享有免費進入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之優惠。
七、志工得參加本所舉辦之文康活動、為民服務會報或服務工作小組會議,以聯絡彼此感情,交換工作心得,增進服務效能。並得受邀參加地政處舉辦之相關座談會、聯誼、文康活動等。
八、志工有下列情事者,應予解聘:
(一)妨礙本所或志工團隊執行業務,影響本所聲譽或團隊士氣,或影響機關形象之行為者。
(二)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
(三)假借本所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孳生不良後果者。
(四)無故未按時出勤,連續達二個月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五) 主動提出申請者。
九、服務成績優良者得簽報主任頒發獎狀,於志工隊長交接時公開表揚。
十、志工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獎勵辦法」、「雲林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者,分別報請地政處評選薦陳內政部、衛生福利部、縣府核頒獎章、證書及參與公開表揚活動。
十一、經准予聘用之志工,本所應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十二、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三、志工於招募後應籌組成立志工隊,並由志工成員推選志工隊長,任期二年,為本所協助業務之內部任務編組,依本作業要點規範辦理相關活動。志工團隊就相關業務有集會研商之必要時,應經本所派員列席輔導。
十四、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檔案說明
  • 斗六所志工服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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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1-03-03 下午 05: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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